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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黄爱珍,浙江展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4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昌明。被执行人黄爱珍。被执行人浙江展硕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夏昌明、黄爱珍、浙江展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8163430元及执行费682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昌明、黄爱珍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南塘琴园抱琴苑11幢601室(产权证号:0791**)、金涌花苑二区10幢06号(产权证号:0283**)及嘉兴市尚景蓝湾5幢504室(产权证号:004680**)的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昌明、黄爱珍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南塘琴园抱琴苑11幢601室(产权证号:0791**)、金涌花苑二区10幢06号(产权证号:0283**)及嘉兴市尚景蓝湾5幢504室(产权证号:004680**)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