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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聚缘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廷钢、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聚缘橡胶有限公司,杨廷钢,王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成都市聚缘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浩洋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锦横街160号被告杨廷钢,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3日。被告王林华,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聚缘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廷钢、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聚缘橡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聚缘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9元,由原告成都市聚缘橡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鲜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