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关于岳亚菊申请执行霍文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岳亚菊,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西街640号居民,系运城经济开发区大恒建材经销处业主。被执行人霍文洲,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北路北街五组居民,现住运城市槐东花园8号楼3单元202室。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亚菊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c、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文洲银行账户内存款195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 执行员张峰 执行员钟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 田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