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权,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鸿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