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复字第2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奇,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芳。申请复议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执字第19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执字第198-1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执字第198-1号执行裁定;二、湘阴县人民法院应对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审判长 焦 蔚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欧阳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甲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