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张严永、高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负责人王保军行长。被执行人张严永。被执行人高丽。被执行人马洪飞。被执行人孙军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严永、高丽、马洪飞、孙军华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