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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澳光学仪器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县某某光学仪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开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德清县某某光学仪器厂,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东舍墩工业园。申请人德清县某某光学仪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德清县某某光学仪器厂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0327696,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清新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出票行即支付人为南京银行扬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清县某某光学仪器厂有权向支付人南京银行扬州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滢审判员 丁红梅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