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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冯秀莲与隆化县汤头沟镇四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何印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莲,隆化县汤头沟镇四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何印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冯秀莲,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汤头沟镇四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四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金树东,职务村主任。被告何印田,四十家子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莲与被告隆化县汤头沟镇四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何印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秀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秀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