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广勇与汤跃、葛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勇,汤跃,葛荣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朱广勇,居民。被告汤跃,居民。被告葛荣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勇与被告汤跃、葛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朱广勇负担。审 判 员 符广友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