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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广勇与汤跃、葛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勇,汤跃,葛荣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朱广勇,居民。被告汤跃,居民。被告葛荣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勇与被告汤跃、葛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朱广勇负担。审 判 员  符广友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