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刘海峰、吴秀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刘海峰,吴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立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刘海峰。被申请人:吴秀云。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刘海峰、吴秀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海峰、吴秀云所有的两幢房屋。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申请人张伟以与被申请人刘海峰、吴秀云对债务重新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海峰、吴秀云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的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伟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案件保全费用3340元由申请人张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代理审判员 张 影人民陪审员 米忠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