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晓凯、李理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凯,李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凯,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理松,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4)温永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凯与被执行人李理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5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