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秋娇与刘荣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秋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召海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进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