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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异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等与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189号案外人杨有效,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负责人陈玉,行长。委托代理人蒋蕴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丙2号红阶大厦3单元0705室。法定代表人赵军。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董斌。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申请执行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有效以本院查封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室系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上述房屋予以解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杨有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杨有效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有效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