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锦民初字第00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亚兴与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兴,杨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锦民初字第00842-2号原告张亚兴。委托代理人周明华,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芬。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兴诉被告方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兴以被告杨秀芬已归还本息16万元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亚兴负担。审 判 长 路骊珠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