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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锦民初字第00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亚兴与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兴,杨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锦民初字第00842-2号原告张亚兴。委托代理人周明华,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芬。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兴诉被告方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兴以被告杨秀芬已归还本息16万元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亚兴负担。审 判 长  路骊珠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