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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申请执行张学荣、李永强、刘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张学荣,李永强,刘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王雪冬,行长。被执行人张学荣,女,47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生态园小区10栋1单元601号。被执行人李永强,男,46岁,汉族,先锋小学职工,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永泉,男,47岁,汉族,乌拉特前旗种子管理站职工,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工行小区7幢7单元50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乌前旗支行)与张学荣、李永强、刘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乌前旗支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学荣、李永强、刘永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49497.89元及后期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49497.89元及后期利息;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学荣、李永强、刘永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福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