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保在与赵松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在,赵松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468号原告王保在,男,汉族,1965年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现住轮台县。委托代理人侯宇宙,轮台县轮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松柏,男,汉族,35岁,陕西省滑县人,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在诉被告赵松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保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王保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保在承担。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