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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志恒与无锡宏发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恒,无锡宏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杨志恒,居民身份证好号码132931196807102115。委托代理人陈荣标,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无锡宏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1005室。法定代表人胡琼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贵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恒与被告无锡宏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杨志恒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志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杨志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