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汪卫与池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池代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汪卫,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付成银,系内江市东兴区田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池代清,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工,原住内江市东兴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卫与被告池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卫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离家外出,其住所不明,不能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汪卫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黎兆伟审 判 员 孙文奇人民陪审员 何成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