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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汪卫与池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池代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汪卫,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付成银,系内江市东兴区田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池代清,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工,原住内江市东兴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卫与被告池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卫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离家外出,其住所不明,不能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汪卫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黎兆伟审 判 员  孙文奇人民陪审员  何成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