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马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广计,农民。2012年6月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平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小名“臭臭”,农民。2014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未检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齐电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平乡县丰州镇田禾村马谦超市南侧南北公路上,李某丙与马某甲发生争执,后马某甲将李某丙踹倒在地上,随后马某甲、赵某、马腾、马冲也用脚向李某丙身上踹,马某甲、赵某踹在李某丙的头部等部位,被旁人拉开后,马某甲、赵某、马腾、马冲等人离开现场。后李某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丙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被告人赵某、马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马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平乡县丰州镇田禾村马谦超市南侧南北公路上,李某丙与马某甲发生争执,后马某甲将李某丙踹倒在地上,随后马某甲、赵某、马腾、马冲也用脚向李某丙身上踹,马某甲、赵某踹在李某丙的头部等部位,被旁人拉开后,马某甲、赵某、马腾、马冲等人离开现场。后李某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丙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赵某、马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马某甲于2014年5月30日由被告人赵某父亲赵云朋从天津接回来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下午3点左右,同村的李某乙说,“刚才别人给我打电话说你兄弟李某丙在田禾被打了。”其就赶紧去了田禾,在田禾村的南北公路上,看到李某丙在地上躺着,头上流着血,一动不动,喊他喊不应,当时杜某在现场,杜某开着车,把李某丙送到了县医院等,后报了警。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大概下午3点,其得知李某丙被打后,就找到李某丙的哥哥瑞兵,和李某甲去了田禾,见李某丙在田禾南北公路上躺着,头上都是血,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其在田禾村赶会。大概下午2点半左右,在南北公路上,听见有人吵吵,有一伙人就打起来,其看见同村的“小四”在地上躺着,边上三四个人用脚踹“小四”,有的踹“小四”的头,有的朝“小四”身上踹。其就赶紧上去拉他们,他们踹了几脚后,就散了。当时“小四”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嘴角流着血。其就赶紧通知“小四”的家人,后同村的杜某和“小四”的哥哥就到了现场。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其去田禾村赶会。大约下午2点半左右,在田禾村中间的南北公路见有人打架。其到跟前时,打架的人都跑了,见同村的李某丙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头上有擦伤,脸上有血。一会儿李某丙的哥哥过来了,其就开车和李某丙的哥哥把李某丙送到了医院。5、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下午14点左右,其和朱某乙去会上溜达,看到朱某丙在打马自强,看到朱某丙朝马自强的肚子上踹了一脚,然后就有一个妇女过来劝架,后来就散了。其和朱某乙顺着马谦的超市朝南走,霍洪村的李某丙过来了,与马某甲吵了两句,别人把马某甲拉着往南走了。李某丙也跟了过去。其和朱某乙在李某丙的后边也跟了过去。往南走了一段后,他们前边已经打了起来,其到跟前时,李某丙在地上躺着,头朝西南的方向,脸朝上。马某甲和赵广计都在李某丙头的边上站着,他们都用脚踹李某丙,马某甲和赵广计都是踹的李某丙的头。我记得有9个人,朱某丙,赵广计,老臭(马某甲),朱某乙,朱某丁,马达,还有马冲,当时还有一个穿白色长袖的,还有一个穿白色短袖的两人人,这两个人其不认识。其就和朱某乙赶紧上去拉马某甲。从人群里把老臭拉走了,拉到东西街的时候老臭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又朝霍洪那个人的方向跑过去,其和朱某乙跑过去,把老臭拉回来了,然后就散了。6、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在家别人都喊其阳阳。2014年5月7日中午吃完饭,其和其他十来个人就一块去会上玩,当时一块的有赵广计、马某甲、马腾、马冲、朱某丙、朱某丁、马迅、马达、朱某甲、还有一个其不认识。那天开始他们一伙中的朱某丙等人和马姚先发生了冲突。后他们一伙人就沿着南北公路往南走,不知怎么回事,马某甲和一个矮个短发的人(事后知道他是霍洪村的老四)发生口角,吵了两句后,马某甲被人拉着往南走了,走了没有多远。老四从北边跟了过来,然后老四就和马某甲骂了两句,马某甲就把老四踹倒在地上开始往老四身上踹,老四在地上躺着,脸朝上,头朝西南的方向。这时赵广计、马冲、马腾也上去踹老四,踹了几脚后,有人上去把他们拉开了,后来其就和朱某甲一块拉着马某甲往北走,走到北边丁字路口时,马某甲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子就往回跑,其和朱某甲就追马某甲,马某甲被别人拉住后,其就上去把他的刀子给夺了,给了龙涛。然后其和龙涛把赛英送回家,朱某甲把刀子还给了马某甲。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其和赵广计、马某甲、还有七八个人从田禾十字街口由北向南走,开始和一个小孩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伙人就往南走,这时候“四儿”从北边走过来,要找马某甲的事,其和广计拦住他,在那儿劝了几句,“四儿”不听劝,非要去找马某甲,赵广计说别管他了,让他打去吧。“四儿”就往南去追马某甲了,走了没多远就把马某甲截住了,他俩人就开始叨叨了,其就上去劝“四儿”别闹事了,“四儿”不听,这时不知道谁过来踹了一脚,没踹“四儿”身上,踹其身上了,一看有人动手了,一伙人就上去开始打了,这时有人把其推一边去了,等其再看时“四儿”已经倒在上,“四儿”头朝西南,右胳膊在上,在那里躺着,马某甲、赵广计、还有一个染黄头发的在那里打“四儿”,其他应该还有人打,边上围着一群人踹他。8、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实,在村中同学都叫其马达。2014年5月7日田禾村会上朱某丙他们打完马自强以后,就往南走,当时一共有十来个人,其只认识其中的朱某丙、朱某丁、赵广计、马迅、马腾还有一个小名叫“老臭”的。当时其走在后边。等其追上他们时,见马某甲正和一个小个子短头发的人抓把,看见有一个短发的人,抓着“老臭”的领子,随后“老臭”踹了那个短发一脚,随后就围上了一群人。其一直在他们打架东北角的墙边蹲着,打完架后见和马某甲抓把的那个人在地上躺着,脸上有血。9、证人马某丁的证言证实,同学都叫其马迅。2014年5月7日其和同村的朱某丙、马冲、赵广计、马腾、朱某乙、马某丙、朱某丁、朱某甲、马某甲还有一个霍洪村的叫什么“辉”的一块在会上玩。在其村的南北公路北边的丁字路口,马某甲和朱某丙与马自强发生冲突。后来想往南走时,从东边过来一个人,那人个不高,头发挺短,他过来后就骂马某甲。然后马某甲就和那人吵吵。吵了几句后马某甲被人拉着往南走了。这时其爷爷就喊其回家,等其再出来时见南边正在打架,到跟前时他们已经不打了。那个和马某甲吵吵的人,在地上躺着一动不动,没见明显的外伤。10、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他们一伙人与马自强发生冲突后,“老四”从东边过来,过来后就跟马某甲说让赛英站那,然后和马某甲吵吵了两句。接着马某甲就往南走了。后来“老四”跟着也往南走。走了一段路后马某甲和“老四”就碰到了一块儿,接着他们就抓把在一起,其见赛英把“老四”弄倒在地上,当时“老四”在地上躺着,头朝西南的方向。马冲、赵广计、马某甲在老四的南边,赵广计和马某甲是用脚踹老四的上半身,马冲也用脚踹老四,踹的哪儿其没看清。那个其不知道叫什么的人在其右边,就是老四的北边站着,也踹老四了。11、证人朱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田禾村会上,马某甲他们和马自强发生冲突后,他们就往南走,这时从北边过来一个人,那人个不高,短头发。他过来时已经喝多了,过来就和马某甲吵吵。吵了两句后,他们一伙拉着马某甲往南走了。过了一会儿,和马某甲吵吵的那个人从后边跟了过来。他和马某甲碰面后,两人就抓把在一块。那人先掐着马某甲的脖子,后来两人都摔在地上。后来马某甲爬了起来,就朝那个人身上踹,那人当时在地上躺着,后来又有人上去打那个人。挨打的人在地上躺着,脸朝上,头朝南在地上躺着。赵广计在那人头的西南位置,马某甲在那人的头的南边站着,马腾在那人肚子的北边站着,他们都是用脚踹的那个人。踹的什么位置其说不清。其当时在挨打的那个人的北边站着,记得朱某丙在其边上。后洋洋和朱某甲拉住马某甲往北走了,其他人也就没有再打。12、证人马某戊的证言证实,打架后,其儿子马某甲就去了天津,一直不敢回来。是其参与的调解这事,当时其和赵某、马腾、马冲的家长共同与对方达成了协议。1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同村的人都叫其老四。2014年5月7日,其去田禾村赶会,喝了不少酒,其去了街上。后边的事其就不清楚了。直到第二天才清醒过来,发现自己在医院里。不知道这次打架到底是什么原因,究竟怨谁。双方之间以前也没有什么矛盾,对方已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了。1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叫赵某,又叫赵广计。2014年5月7日下午2点半,其和朋友十来个人,有马某甲、马腾、马冲、阳阳、朱某甲、马迅、朱某丁、马某丙、郑某、朱某丙在马谦超市东边,遇到同村的马自强,马某甲就骂骂咧咧的上去了,见马某甲踹马自强了,闹了一会儿就散了。往南走时,其看见李某丙过来了,上去跟李某丙说四哥喝不少,回家歇着去吧。李某丙跟其说上南边看看去,不用管,还推搡其一下,李某丙就往南走了。走了有十几米,其看见李某丙和马某甲俩人互掐着脖子,等其上跟前是俩人已经动上手了,其也没看清楚怎么回事李某丙已经倒地上了,马某甲就踹李某丙的头,其就上去拉他们,这时有其他人也上去踹李某丙,其就上去拉赛英,说别打了,当时他们都不听,李某丙还踹了其两脚,这时其就着了急,也上去踹了李某丙几脚,其当时在李某丙西边,李某丙腰部的位置站着,在马某甲的北边,其用脚踹了李某丙的上半身。后来朱某乙和朱某甲就把马某甲往北拉走。15、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及辩解,2014年5月7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其和赵广计一起去了会上,走到马谦超市东边的南北小公路上时,又碰到了两个小孩,其也不认识,走到丁字路口的时候看到了同村的马自强,和他发生殴斗,随后就朝南边走。刚走没多远,从北边走过来了一个人,(事后知道这个人叫李某丙)骂骂咧咧的,其就往回走打算问他,这时有人拉住其,其就朝南边走了,李某丙也跟了过来,走到其跟前就冲其左胸上推了一下,其看到他要动手的样子,其就先动了手,其就用左手上前抓住了他的脖子,把他按倒在地上了,然后其就开始踹他,当时还有3个人在也在踹。当时李某丙是头朝西南,脸朝上躺着呢。其面朝北,用脚踹李某丙的头还有往李某丙的上半身瑞踹了几脚。后其被阳阳和朱某甲拉走了,其走到北边的时候就从朱某甲身上把刀抢了过来,朝李某丙的方向跑了过去,当其到了李某丙的身边的时候,看到李某丙躺在地上不动了,就没有再打,朝北边走了。打完架后,其去了天津,其父亲参与的调解,其也同意调解意见。后赵某的父亲赵云朋开车把其从天津接回来,其到派出所自首,并在调解书上补签了名字。16、马腾供述及辩解,2014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其和马某甲、赵广计、阳阳、马冲等一群人从田禾村马谦超市往南走,一共11个人,刚走没几步,瑞国(事后知道那个人叫李某丙)从后边追上来,骂了两句,马某甲听见李某丙骂了,赛英就转身开始跟李某丙骂起来了,李某丙伸手掐住马某甲的脖子,把他们拉开后,马某甲又掐住李某丙的脖子,把李某丙推倒在地上,李某丙头朝西南,脚朝东北,右胳膊在上,面向西北,是侧身倦着倒在地上的。赵广计站李某丙南边,面朝西,马某甲站在李某丙东边,面朝西,马冲站李某丙东边,面朝西,其站李某丙西边,面朝东。马某甲就上去踹李某丙,马某甲先是踹李某丙的头,后来又踹李某丙的背部。然后其和赵广计,马冲,也开始踹李某丙,其用脚踹的,踹李某丙的小腿上了,忘记是那个腿了。广计也是用脚踹的,他踹李某丙头有四五脚。马冲也是用脚踹的,踹李某丙背部和腰部。还有两个人也踹了,是谁其当时也没注意看,其踹了几脚后,转身看见朱某丁、朱某甲、马达、朱某丙、阳阳在后边站着,其看见朱某甲和阳阳把马某甲拉走了,随后其就和马某甲往南跑了。17、马冲供述及辩解,2014年5月7日下午,向往南边走时,老四从东边过来了,其见他和赵广计说了几句话,广计劝“老四”别闹了。后就往南走了,过了一会儿,“老四”也跟了过来,“老四”过来后就和老臭(老臭大名叫马某甲,)吵吵,然后两人就动了手。其见马某甲把“老四”放倒在地上,然后用脚踹“老四”的头,老四是头朝西南,脚朝东北,脸朝上,侧着身躺着的。其站在老四的东南方向,赵广计站在老四的西南方向,马某甲当时站在老四的正南方向,马腾站的位置当时其没有看清楚。后来其和赵广计、马腾也上去踹了“老四”几脚,当时其用脚踹了老四右肩膀几下。马某甲当时朝李某丙头上踹了几脚。赵广计也是用脚踹的,朝老四肩膀以上的部位踹了几脚。马腾用脚踹了老四背部几脚。朱某甲和朱某乙上来拉,他们先拉的赵广计,后来把马某甲拉着往北走了。18、公冀邢平(法活检)字(201411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李某丙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二级。19、案发现场图。20、马某甲、马腾、马冲、赵某对被害人李某丙的辨认笔录。21、侦破报告、情况说明。22、被告人赵某、马某甲户籍证明。23、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24、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证明、谅解书、意见书。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能够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案发后在赵某父亲的帮助下到平乡县公安局寻召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马某甲能够对被害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二、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东旭代理审判员 李 向人民陪审员 张金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