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民初字第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彭红梅与周翔、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梅,周翔,周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003-2号原告彭红梅。委托代理人李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翔。被告周文革。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红梅诉被告罗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彭红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50元,由原告彭红梅负担。审判员  周彦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