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彭红梅与周翔、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梅,周翔,周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003-2号原告彭红梅。委托代理人李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翔。被告周文革。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红梅诉被告罗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彭红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50元,由原告彭红梅负担。审判员 周彦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