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常玉召与袁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玉召,袁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常玉召,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袁爱芹,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常玉召申请执行袁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玉召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爱芹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且房产已被抵押。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银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