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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延庆县医院与王庆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医院,王庆荣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079号原告延庆县医院,住所地延庆县东顺城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莉,院长。委托代理人胡海,男,60岁,总务科科长。被告王庆荣,男,7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医院诉被告王庆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县医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医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