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兵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兵秀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2890号罪犯郭兵秀,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初中毕业,住湖南省汝城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兵秀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兵秀在本院审理期间,违反监规,私传纸条,执行机关根据《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24条第8款,扣减考核分1分。执行机关提出撤回减刑建议申请。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撤回报告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兵秀在本院审理期间故意违反监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兵秀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