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民初字第68号原告:柴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