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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执指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仲兆兰、刘亮吉等与王佑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仲兆兰。申请执行人:刘亮吉。申请执行人:王佑录。被执行人:王佑莲。申请执行人仲兆兰、刘亮吉、王佑录与被执行人王佑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仲兆兰、刘亮吉、王佑录与被执行人王佑莲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