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关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关某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5家银行各申领信用卡1张,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2张,激活后陆续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和套现。逾期后,经上述6家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偿还欠款。其中,截止2015年1月19日,共透支中国工商银行本金29700.48元;截止2015年1月26日,共透支交通银行本金8051.68元;截止2014年12月10日,共透支中国建设银行本金18733.49元;截止2014年12月15,共透支上浦东发展银行本金13720.20元;截止2015年1月10日,共透支广发银行本金13229.03元;截止2015年1月10日,共透支中信银行本金14928.81元;以上7张信用卡被透支的本金共计98363.69元。2015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关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关某亲属代其偿还了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的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归案经过,催收记录,欠款明细,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委托人欧天山、曾某、贾某、饶某、李某、范某的陈述和被告人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持多张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且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关某案发后偿还了部分透支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所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一年了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信用卡7张不属犯罪工具,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吉静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