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温××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温××。被告张××。原告温××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温××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温××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华 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