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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国岭与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马国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民终字第53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委托代理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国岭。上诉人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金都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马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金都大酒店委托代理人张英利、被上诉人马国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国岭与漯河金都大酒店一直存在着借贷关系,截至2014年5月4日,漯河金都大酒店共向马国岭借款29万元,同日,漯河金都大酒店为马国岭出具还款计划书,计划书上载明:借款金额2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11月3日,月利率17‰,本息分六期付清,每月3号支付当月利息,到第6期14年11月3日除支付利息外还须一次性归还本金。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之后,漯河金都大酒店按期付息至2014年7月3日,之后没有再付息。漯河金都大酒店曾于2014年9年19日还款20300元,于2014年12月29日还款5394元。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马国岭与漯河金都大酒店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漯河金都大酒店为马国岭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并依据该计划书支付了两期的利息,证明漯河金都大酒店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漯河金都大酒店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及本金,未全面履行义务,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漯河金都大酒店于2014年9年19日和2014年12月29日还款共计25694元,未约定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在庭审过程中,马国岭认可归还的是本金,予以确认。马国岭与漯河金都大酒店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马国岭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利率的,应予支持。综上,对马国岭主张漯河金都大酒店归还借款264306元及合理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马国岭计算利息天数有误,对过高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马国岭本金2643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7‰计算)。二、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马国岭20300元从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9月19日的利息897.15元。三、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马国岭5394元从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12月29日的利息544.01元。四、驳回马国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7660元由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漯河金都大酒店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做出错误的判决。漯河金都大酒店与马国岭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且漯河金都大酒店已将所融资金按约定转给了河南嘉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事实上,漯河金都大酒店经嘉诚担保公司融资,并由嘉诚担保公司对所融资金进行担保。嘉诚担保公司如何融资,对什么人融资漯河金都大酒店不知情、也不过问。漯河金都大酒店没有同任何人直接发生资金往来。在融资过程中,嘉诚担保公司将所融资金转给漯河金都大酒店,漯河金都大酒店按期将利息或本金直接还给嘉诚担保公司。2014年7月15日,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嘉诚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停止嘉诚担保公司的一切业务。漯河金都大酒店应郑州经开区“处非办”的处置精神,在马国岭起诉之前已经将经嘉诚担保公司所融的资金还给了嘉诚担保公司,漯河金都大酒店已不欠嘉诚担保公司所融的任何资金。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马国岭的诉讼请求。马国岭答辩称,漯河金都大酒店向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不仅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且该还款计划书的备注部分明确写明该还款计划书一式三份,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各持一份,同时还有还款期限,标的总额及利息支付期限等内容,该还款计划书完全具备债权文书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马国岭与漯河金都大酒店之间明确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漯河金都大酒店上诉称,与马国岭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民间借贷纠纷马国岭为债权人,漯河金都大酒店为债务人,嘉诚担保公司为担保人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作为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无不当,于法有据。漯河金都大酒店称与马国岭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漯河金都大酒店称已将借款归还了担保人,漯河金都大酒店不欠嘉诚担保公司债务。马国岭认为,漯河金都大酒店与担保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否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只要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签发的不违反法律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即使债务人已将债务归还了担保人,担保人没有将债务归还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关系仍不能消灭。漯河金都大酒店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漯河金都大酒店的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外,另查明,二审期间,本院向漯河金都大酒店出示了马国岭在一审提交的还款计划书,漯河金都大酒店质证称,对该还款计划书上加盖的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内容并非漯河金都大酒店与马国岭所签订。漯河金都大酒店二审提交了河南嘉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和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函各一份,以证明马国岭通过嘉诚担保公司进行理财,嘉诚担保公司已经被政府定性为非法集资,被停止业务进行整顿,漯河金都大酒店所借款项已被政府全部追回,并对全省3763位集资人进行了兑付。马国岭质证称,对情况说明和信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嘉诚担保公司当时说的是针对漯河金都大酒店理财,借款不是借给嘉诚担保公司的,嘉诚担保公司与漯河金都大酒店之间如何约定与其无关。郑州经开区“处非办”的信函不足以说明把款都追回了,即使全部追回,也不影响其向漯河金都大酒店主张权利。本院认为,马国岭向法庭提交的还款计划书上明确书名借款人系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出借人系马国岭,并加盖有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漯河金都大酒店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还款计划书真实有效,漯河金都大酒店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无不当。漯河金都大酒店上诉称,其公司与马国岭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且漯河金都大酒店已将所融资金按约定转给了河南嘉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加盖印章的还款计划书,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漯河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琛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