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夏某某、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某,金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126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夏某某,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曾能文,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金某某,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4)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彦、吴亮、夏某某、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桂 莉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