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与张富义、张原平及朱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张富义,张原平,朱海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735号原告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西沙火车站南。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宝贵,榆林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义,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7日,个体户。被告张原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9日,农民。被告朱海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3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义、张原平及朱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琰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