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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与张富义、张原平及朱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张富义,张原平,朱海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735号原告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西沙火车站南。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宝贵,榆林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义,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7日,个体户。被告张原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9日,农民。被告朱海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3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义、张原平及朱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陕西芦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琰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