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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9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工资收入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