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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明清、韩玉祥、韩皓晨、韩雅琪与被执行人张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清,韩玉祥,韩皓晨,韩雅琪,张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清、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韩玉祥、男,生于1931年5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韩皓晨、女,生于1996年1月4日,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韩雅琪,女,生于2001年5月6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徐明清、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系韩雅琪之母。被执行人张源,男,生于1982年10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清、韩玉祥、韩皓晨、韩雅琪与被执行人张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外务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雄审 判 员 何 宾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仕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