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附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宋宗函等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霞,宋宗函,宋喜财,韩志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刑附民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霞,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84********,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申请执行人宋宗函,男,200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2009********,汉族,儿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申请执行人宋喜财,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56********,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申请执行人韩志清,女,1956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56********,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系被害人宋伟光之母。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申刚,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金霞等四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刑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已于2014年11月17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执行人申请本案中止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宁民刑字第223号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