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少敏诉被告罗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73-1号原告王少敏,女,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二号家属院34号。委托代理人梁晓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文革,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震,男,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西段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敏诉被告罗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敏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罗震所有的宝鸡市联盟路3号院3幢2单元2001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震所有的宝鸡市联盟路3号院3幢2单元2001号房屋一套。二、冻结原告王少敏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韦 炜人民陪审员 肖秋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