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艳英,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肖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艳英、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1995年10月份开始,在某乡某村医院门前承包经营1.3亩地,该地块北至道边墙根,地内紧邻墙根有一条东西走的一米宽的水沟。被告非法在原告承包经营土地内的水沟栽植了8棵杨树,而且被告将自己的生活垃圾、粪土、树枝等杂物堆放在水沟及原告的承包土地上,严重影响水路的畅通。雨季大量雨水直接流入原告承包的土地内,庄稼在水中浸泡有一月之久,加之树木根须在原告承包土地内无限延展生长,造成原告该地块庄稼收成的大量减产,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2014年11月份,被告更是变本加厉,非法在原告责任田内挖沟,针对此事原告多次找到村、乡协调解决,但被告态度强硬,至今未予解决。被告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了原告对物权的行使,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其非法栽植在原告土地水沟内的树木砍伐掉,将其堆放的垃圾树枝等杂物运走,将其非法在原告承包地上所挖之沟恢复原状;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土地造成减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告曹某辩称,被告没有侵权事实。1981年农村土地承包生产责任制时,号召植树造林,谁栽谁得的政策。被告将某卫生院前公路南边的坎下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渠地边上栽上了一排杨树和柳树,到现在已经30多年了,水渠南宽3丈(原告刘某后来把水坑侵占了),水渠及水坑权属某村第三组,水坑三丈往南是某村第五组的土地。原告刘某承包的土地是第五组的土地,与被告栽树的水渠和水坑第三组的土地不发生任何关系。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在三丈水坑之南,被告栽树栽在了第三组水渠边,不侵犯第五组土地承包者的权利。原告诉被告侵权没有道理,原告向北侵占了第三组水坑地,应当返还给第三组。侵权人应当是刘某。被告栽植30多年的杨、柳树是合法的,树也不影响南三丈水坑之外的任何作物生长,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诉被告侵权无理无据,诉被告赔偿损失也无道理,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1996年10月1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一份,该证书载明承包方为刘某,承包面积3.75亩,承包期限30年,自1995年10月5日至2025年9月30日,地处“医院门前”,长18米,宽11米,面积0.3亩,东至刘凤学,南至河,西至刘凤学,北至墙。二、2015年1月18日刘昌的证明,证明刘某医院门前承包的土地在1982年至1995年由刘昌承包,刘某承包的土地与刘昌原来承包的土地范围一致。三、2008年3月29日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对医院门前刘某地头的处理意见,刘某地头、道边墙根下有一米水沟,所争议水沟在其承包范围内。四、某村委会及某乡民调处理意见和2014年8月15日更正证明,某乡某村及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是:在道边墙下1米水沟以外归刘某所有,1米水沟归村里所有,责令曹某在近期内把堆放在水沟上的杂物和树木清除。更正证明载明,处理意见日期有误,由2014年4月3日改为2014年3月3日。五、现场照片8张,原告用于证明被告堆放杂物及所种庄稼长势等情况。六、2014年7月8日原片长以及某乡某村全组户主签名的证明,证明刘某医院门前承包的面积是1.3亩土地,东至刘凤学,南至河,西至刘凤学,北至道边墙,四至之内都是刘某承包范围。承包土地证上的长和宽不是其土地的长和宽,是差刘某3分地的长和宽。该片分给刘某的承包土地就是其四至之内的1.3亩一条地,不存在水坑等之说。虽然地表土被水冲走,但地永远是五组地。七、2014年11月30日某乡某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刘某医院门前承包经营的1.3亩土地,由于各种原因无收成。八、2014年3月17日某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就此纠纷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就此纠纷调解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曹某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都不属实。刘某所在小组村民组签字不属实,承包地到墙根没有水坑都不属实。东至是张江跟刘凤来,西至刘凤学属实,南至不属实,北至不属实。南面被水冲了,没经他手就冲了,北面水沟和水坑是被告所在三组地方,被告所在三组让清走被告清走,被告没占五组地方,刘某让清走被告不清。卫生院前对劲,坎下不对劲,水坑不对劲。原告种的庄稼种在被告所在三组地方。协议属实,但刘某第二次又反悔了,要求被告把树砍了。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2014年3月10日被告曹某所在的三组证明一份,证明某村民小组在某卫生院前公路南边的坎下,有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渠,在1998年土地承包调整后,水渠仍然存在,现在被曹某占用着。水渠南边有一个水坑,原来归某村民小组所有,水渠和水坑是紧挨着的,水坑南边才是小峪沟村民组即刘某所在组的责任田。二、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既是组的代表,也是分地的代表,当时分地,分到某乡卫生院水坑那儿了,没人要,其小组就把水坑那地方给接过去了。水坑这块地也不是曹某的,也不是刘某的,是证人所在的组的。水沟在早就有,五尺多宽,水沟也是其所在的三组的。三、出庭证人刘日新的证言,证明曹某栽树的地方是三组的地方,靠南面还有个大水坑子。原告的质证意见是,作为证据一的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应一人一证。证明内容不清晰,年份有更改,且没有摁指印。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一米宽的水沟属实,但是没有水坑一说。对证二、证三的质证意见是:一、两位证人出庭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人出庭申请,不符合民诉法举证规则的规定。二、两位证人均未出示身份证件,虽然我们已发问,但他们应提交身份证件。三、两位证人均与原告刘某有过节,证人证言具有倾向性。四、两位证人证言不属实,且相互矛盾。宋河在提问的时候说在刘某地里有一分的水沟,而在刘日新说在刘某地里有二分,两份证言相互矛盾,不属实。五、宋河证言说刘某土地范围内的水坑已经被水冲没有三十多年了,恰好在刘某分地的时候已经被淤平了,在1995年分地时已经形成土地了,水坑不存在了。无论是土地还是水坑都是某村集体所有,而不是三组集体所有。两位证人也均是凭记忆说是有水坑的存在,没有实体的照片、文字等予以印证。所以两份证言不可采信。对原告所举的证一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三、证四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五的照片由于为原告一方拍摄,被告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原告的证七、证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的证六、被告的证一、二、三,由于与原告所证相互之间矛盾,故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在某乡卫生院门前承包有一块土地,在该土地北端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宽一米的水沟。该水沟内现被被告曹某栽植了8棵杨树,而且将生活垃圾、粪土、树枝等杂物堆放在水沟内。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村、乡多次解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其栽植的水沟内的树木砍伐掉,将其堆放的垃圾、粪土、树枝等杂物清除,将其非法在原告承包地上所挖之沟恢复原状,并赔偿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土地造成减产带来的经济损失。又查明,原告所在的生产组村民证实原有水沟南无水坑,水沟在内至南到河均为原告刘某承包的土地,为刘某所在的生产组(五组)所有,被告所在的生产组证实,在水沟存在过,在水沟南侧有一水坑,水沟和水坑为被告所在的三组所有,水坑南边才是小峪沟(五组)村民组的责任田。本院认为,无论从原告所举的证据上看,还是从被告所举的证据上看,在原告刘某承包的某乡卫生院门前道南的地北头,某乡卫生院门前道南墙根处,即现在由被告栽植树木,堆放树枝、垃圾、粪土等杂物处,存在一条东西走向的约一米宽的排水沟,其应当用做排水之用,不应将该水沟用地用于它用。被告将水沟用地用做栽树、堆放垃圾、树枝、粪土等杂物,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其栽植在水沟内的树木砍伐掉,将其堆放的垃圾、粪土、树枝等杂物清运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告持有1996年10月1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又无有力的证据推翻此证书,故应认定被告所挖之沟处即被告所称的“水坑”处应由原告承包经营。原告主张将被告非法在原告承包地上所挖之沟恢复原状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土地造成减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其请求不具体,同时没有明确的请求赔偿的数额,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二)、(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栽植在原告地北头,某乡卫生院门前道南墙根下一米水沟内的8棵杨树砍伐掉或移除,同时将其堆放在一米水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粪土、树枝等杂物清运走。二、被告非法在原告承包地上所挖之沟(即所称的水坑处)由被告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召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