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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辛秀英与曹二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辛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91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分批履行,申请人辛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到时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