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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张某,打工。被告郑某,打工,。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999年,原告在浙江慈溪打工时认识了被告,在被告的疯狂追求下,原告于2000年开始与被告同居生活,2001年农历6月初四出生儿子郑俊涛,2004年农历9月19日出生小儿子郑俊泽。当两个儿子出生后,被告像换了一个人似的开始��博、酗酒,整天不务正业,对家庭及子女不闻不问。近几年更是无端怀疑、打骂原告,致使双方分居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个儿子郑俊涛、郑俊泽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承担每月400元的抚养费。被告郑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张某在浙江慈溪打工时认识了被告郑某,2000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农历6月初四出生儿子郑俊涛,2004年农历9月19日出生儿子郑俊泽。2010年,因被告打骂原告,致使双方分居生活,分居后两个儿子均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郑俊涛、郑俊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与歧视。原告与被告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两个儿子均随被告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为宜,故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两个儿子,原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非婚生儿子郑俊涛(2001年农历6月初四生)、郑俊泽(2004年农历9月19日生)随被告郑某生活,由原告张某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俩子女年满18岁止,该款定于每月20日前付清,自2015年4月起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