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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小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霞诉被告郑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霞,郑铭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字第00995号原告魏霞,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郑铭杰,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原告魏霞诉被告郑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霞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霞撤回对被告郑铭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霞承担。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燕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