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小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霞诉被告郑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霞,郑铭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字第00995号原告魏霞,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郑铭杰,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原告魏霞诉被告郑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霞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霞撤回对被告郑铭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霞承担。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燕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