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大状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李大状,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子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大状与被执行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3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中心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中心的工程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