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新会市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的小轿车搭载郑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沿珠海市斗门区黄杨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胡某某驾驶的解放牵引车牵引挂号中集半挂车沿黄杨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对向行驶至黄杨大道与斗门大道交汇路口时,胡某某驾车左转进入斗门大道,与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郑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受伤(刘某某、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董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验,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9.5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胡某某、郑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就此事故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依照协议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肇事现场照片,证人胡某某、郑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疾病证明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偶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