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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王宁、齐彩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王宁,齐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张兴华。委托代理人刘金涛。被告王宁。被告齐彩红。原告张兴华与被告王宁、齐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