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荣臣与周存文、刘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臣,周存文,刘静,周冰,袁玉欣,周涛,王京秀,刘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臣。被执行人周存文。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周冰。被执行人袁玉欣。被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王京秀。被执行人刘祝远。申请执行人张荣臣与被执行人周存��、刘静、周冰、袁玉欣、周涛、王京秀、刘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