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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智创樽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北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智创樽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北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608号原告上海智创樽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胡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军,男。被告上海北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万明,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智创樽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智创樽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0元,由原告上海智创樽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为国代理审判员  凌吕华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