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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沈某。被告:姬某。原告沈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接到宝鸡市虢镇强制戒毒所电话,告知原告被告已被强制隔离,后经了解被告吸毒8年,被戒毒所隔离三次,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姬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11月22日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将被告姬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现被告姬某在陕西省宝鸡市虢镇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因被告吸毒导致双方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沈某与被告姬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