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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范丽珍、李春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丽珍,李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23号申请人:范丽珍,女,1951年11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李春红,女,1981年1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申请人范丽珍、李春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丽珍、李春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范丽珍于2015年5月4日赔偿李春红车辆维修费700.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