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丁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张某甲,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宁光明,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41109192被告:王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相识,2008年1月2日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双方在谯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外出信教,对家庭不管不问。被告于2013年外出,至今没有回家,现夫妻已分居2年有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张某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原告户口薄复印件4份,证明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4、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委会(负责人:何成文)于2015年2月24日出具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外出信教,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双方已分居2年以上,无和好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证人陈某当庭证言,证明张某甲与王某婚后二人时常生气、吵架。2008年生育一男孩叫张某乙。王某于2013年外出,一直未归,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6、证人茹某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与同证据5。被告王某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相识,2008年1月2日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在谯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3年1月份外出,现双方已分居2年有余,无和好希望。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男孩张某乙一直随原告张某甲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闹,且无和好希望,现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有余,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婚生男孩张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张某乙为宜,但被告王某应负担儿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致张某乙年满18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被告王某于2015年2月起每年支付儿子张某乙抚养费2424元(每月支付202元,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儿子张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丰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