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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王小虎、胡四营、郭红梅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王小虎,胡四营,郭红梅,闫素成,刘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李某被执行人王小虎,男,1974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胡四营,男,1974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红梅,女,1978年4月1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闫素成,男,1963年11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小秋,女,1963年7月1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营业部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小虎、胡四营、郭红梅、闫素成、刘小秋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0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小虎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小虎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