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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震宏与嘉善金佳税务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441号原告:余震宏。委托代理人:章跃忠。被告:嘉善金佳税务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震宏和被告嘉善金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震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震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震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震宏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