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震宏与嘉善金佳税务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441号原告:余震宏。委托代理人:章跃忠。被告:嘉善金佳税务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震宏和被告嘉善金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震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震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震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震宏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