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白玫与胡海波、周露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玫,胡海波,周露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425号原告白玫。被告胡海波。被告周露洁。原告白玫为与被告胡海波、周露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玉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玫、被告周露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海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玫诉称,胡海波、周露洁夫妻双方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胡海波于2009年11月8日借款100000元,于2010年4月11日借款70000元,周露洁于2010年10月21日借款100000元、于2011年2月1日借款10000元,所有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到2011年1月止,所有借款至今尚未归还,白玫诉请依法判决胡海波、周露洁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借款2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2月份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白玫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条4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白玫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胡海波,2009年11月18日”“今借白玫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款人胡海波,2010年4月11日”“今借白玫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周露洁,2010年10月21日”“今借白玫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周露洁,2011年2月1日”,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数额约定。周露洁辩称对上述借款事实及利率约定、支付事实无异议,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目前无能力归还该借款。胡海波未作书面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胡海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白玫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白玫提供的借条中载明借款数额及胡海波、周露洁分别签名,且胡海波、周露洁对上述借款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故白玫与胡海波、周露洁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上述债务发生在胡海波、周露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胡海波、周露洁均未提出异议,故胡海波、周露洁应对所负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白玫依法可以随时催讨,现经多次催讨,胡海波、周露洁一直未归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对白玫请求胡海波、周露洁归还借款28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率,但白玫与周露洁均对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已实际支付利息至2011年1月无异议,故白玫主张自2011年2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胡海波、周露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白玫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胡海波、周露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江玉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