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占信用社申请执行焦省委、焦寿银、赵秀琴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焦省委,焦寿银,赵秀琴,焦中伟,陈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占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西曲沟负责人翟某被执行人焦省委,男,1987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焦寿银,男,1960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赵秀琴,女,1962年10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焦中伟,男,1981年9月1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庆玉,女,1982年8月2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王占信用社申请执行焦省委、焦寿银、赵秀琴、焦中伟、陈庆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6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省委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焦省委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